8月6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吴亦凡名誉权纠纷案件通报,通报中称,吴亦凡3例名誉权纠纷案件一审胜诉,被告陈某、廖某、邹某因公开发布诽谤吴亦凡的内容而被判构成对吴亦凡名誉权的侵犯,须持续10日向吴亦凡公开致歉并赔偿吴亦凡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成本共计16.5万元,法院同时驳回吴亦凡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吴亦凡起诉称,2018年11月,陈某、廖某和邹某分别在其注册、使用的微博账号“泰岭二月”“Blade-Bin”“华尔街单身会”中发布了渉及诽谤吴亦凡“公开选妃”“夜选妃子”等内容。吴亦凡工作室曾于2018年11月13日就此事发布声明,之后被告仍未及时删除涉案侵权微博,给吴亦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吴亦凡诉称,他于去年11月得知:被告陈某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发布内容为“聊天群爆‘炮王’吴亦凡夜选妃子靠谱吗?男生有短发女友的快来查查,是不是真的被绿了”的配图博文,所配图片为造谣吴亦凡夜店“选妃”等不实信息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图中包含“独家消息,吴亦凡昨天从演唱会选了很多女的去参加 after party,经纪人分批发短信让他们去酒店……”等不实信息。
就此吴亦凡认为,作为粉丝数量高达200余万的金V认证用户,陈某在毫无事实依据且未经求证的情况下编造涉案博文,并将微博配图设置称收费浏览,引发众多不明真相的网友转发、评论,造成公众的误解与质疑,严重破坏了自己的公众形象,将他置于公众误解与非难之中,自己因此承受了巨大精神压力。廖某和邹某的侵权情况类似,都构成对自己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庭审中,被告微梦公司辩称其作为微博平台的经营者,是提供空间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微博内容是用户所发布,并非位于微博平台的显著位置,微梦公司对涉案内容也并未进行过任何编辑、整理或推荐,对涉案内容的存在并不知晓。此案起诉前,原告并未就涉案内容通知过微梦公司,微梦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发现涉案内容已被删除。此后也根据法院的调查函及时、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户的身份信息。因此,微梦公司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陈某认为,吴亦凡不能证明涉案博文针对其本人。同时,涉案博文属于文艺创作,且存在时间较短,不足以给任何人造成不利影响。涉案微博内容为转载,被告发布涉案微博属于质疑该内容的真实性,并非刻意宣扬,不应认定为侵权。同时,被告行为未造成吴亦凡的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对吴亦凡名誉权的侵害。另两位被告廖某某、邹某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
北京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吴亦凡作为知名演艺人士,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文娱影响力,应属公众人物范畴。作为娱乐明星,吴亦凡有义务回应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利,并对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持开放,包容之态度,这是其作为公众人物对自身人格权进行的必要限缩,但是,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
被告发布的“公开选妃”表述内容涉当事者的公共道德评价及公众人物形象,考虑吴亦凡的公众人物身份,该事实陈述指向内容势必导致杜会公众对其行为操守和道德品质的严重负面评价,超出吴亦凡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被告发布的涉案内容缺乏证据支持,构成事实层面的诽谤,且具有较高的主观恶意,构成对吴亦凡名誉权的侵害。
故法院依法分别判令被告陈某、廖某以及邹某在其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10日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吴亦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成本共计16.5万元整。法院表示,目前被告尚未提起上诉。
来源:微博、北京晚报、新京报等
编辑:宣晶
责任编辑: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