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罚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教育惩戒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
其中,一般惩戒适用于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学生出现违规违纪情形时,可以采用“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以及“在教室内不超过一节课教学时间的站立或面壁思过”等教育惩戒。
情节较重或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较重惩戒,包括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或要求家长到学校陪读等措施。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对经济观察网表示,将惩戒分类,明确具体惩戒权是规则中的亮点。将一般惩戒的实施交给教师,将严重惩戒的实施交给学校,符合教育教学、管理的实际。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教师在学生违规时可实施“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时间的面壁”以及“要求家长陪读”等教育惩戒在网络平台中获得了多数人的支持。但也有批评者认为,细则不具备可操作性,同时遇到师德较差的老师是否会利用规则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熊丙奇认为,惩戒方式并无问题,问题在于教师在什么情形下实施。目前,惩戒规则中提到的情形太过笼统,要让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有必要明晰具体在何种情形之下可实施某一惩戒,这样才能解决惩戒权难以落地的问题。
熊丙奇说:“惩戒权无法落地,是因为教师不敢用,家长担心教师滥用,这就需要有具体可操作的细则。 进一步征求意见,应聚焦惩戒规则的可操作性。”
作者:李静
编辑:储舒婷
责任编辑:樊丽萍
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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