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网络监管促销必须合法、依规
“‘双十一’来临前夕,工商加大了对网络促销的监管力度,期间也发现了不少问题。”市工商局网络交易监管处副处长李弘指出,通过网上集中搜索和人工排查方式,检查了本市重点网站集中促销活动以来的发布网页信息,发现部分网站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如不少网络商家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出现公示不到位、规则表述不清晰等现象,不少优惠奖励有误导消费者嫌疑。“如‘买一送一’中送的商品与承诺不符,或中奖率号称百分之百,实则在赠品时存在差别对待。其次,在新《广告法》施行后,不少商家仍存在虚假宣传等情况,如以先加价后降价为形式的虚假打折行为。另外,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世界领先’、‘全网销量第一’等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行为也十分普遍。”
李弘指出,在“双十一”等网络促销季中,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完全保障。“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许多商家都存在擅自设置排除消费者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的行为,还有竞争对手之间的排他性竞争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对于个别拒不履行管理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我们将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昨天,市工商局公开解读了国家工商总局最新颁布实施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新《消法》和新《广告法》中与网络交易相关的条款,要求各网络经营企业规范促销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向沪40家网络企业敦促,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4项责任义务,禁止4种违法行为,落实4项维权措施。
“落实平台责任,履行4项责任义务。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要对网店身份进行认真审查和登记,确保经营主体合法合规;事先在网站显著公示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做到不虚假不误导;对网店的促销活动信息进行检查监控,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向工商部门报告;四是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时间,诚实公布集中促销的成交量、成交额和网店信用评价。”李弘指出,电商企业应恪守诚信自律,禁止虚假标示、促销与承诺不一致、虚抬商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以及操纵抽奖等4类违法行为。
李弘还指出,市工商部门应积极应对消费者诉求,落实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清理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未经消费者同意不随意变更,不因促销降低商品、服务及赠品的质量标准,以及畅通热线服务、积极响应和妥善解决消费者诉求等4项维权措施。
市工商局表示,将加大对“双十一”期间以及年末各类网络促销活动的监测和执法力度,对拒不履行管理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将坚决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