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之死》是一部法律史作品。作者爬梳史料,详细讲述了北魏兰陵长公主被驸马殴打流产致死这一经典案例的来龙去脉,以大处着眼、小处入手的写作方式探讨了婚姻暴力、性犯罪、亲属容隐、连坐、夫家认同、男尊女卑等重要而深刻的法律及婚姻伦理议题。
通过零星残存的条文、案例和判决,作者分析了儒家官僚集团与皇权在确定涉案人员罪名及刑罚轻重方面的共识和分歧,深刻揭示了汉唐之间几百年里女性的法律地位情况、法学和司法的传承状况,显示出虽然从汉朝开始婚姻和家庭伦理已被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但儒家伦理法制化的进程是曲折的,在胡汉交融的北朝时期,夫尊妻卑的伦理并未完全进入法律体系之中。读懂这一案件,对于中国法律“儒家化”或“父权化”的发展过程,以及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会有更深入的理解。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
李贞德 著
重庆出版社
2023年1月出版
>>内文选读:
古代的家庭暴力
男性暴力
由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关婚姻暴力的法令大多已经亡佚,因此很难从法律条文上来判断当时对于夫妻相伤相杀的惩处是否有轻重之别。不过,根据目前保存下来的案件来推敲,丈夫殴伤甚至杀死妻子,可能因时因地而处置有异。
按照魏晋南北朝法律至今的案例来看,丈夫出手伤害妻子的理由千奇百怪,也会因此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如果伤害严重到置妻子于死地,暴力丈夫通常也难逃一死。四世纪的东晋时代,有一个人据说是在疯病发作的时候殴打妻子致死。虽然有些官员声称他已失去心智,并非故意杀妻,主张减刑,但朝廷最后仍然将他处以死罪。北魏孝文帝的时候,有一名男子,因为痛恨妻子饮酒而教训她,先是呵斥,然后杖击,结果就失手将妻子打死了。他原先被判处极刑,但他15岁的儿子上书朝廷,说自己还有一个四岁的小妹妹,如今母亲已亡,倘若父亲再死,兄妹两人就活不下去了,因此请求“以身代老父命”。孝文帝考虑之后,怜悯这个儿子的孝悌之情,才免了他父亲的杀妻死罪,改为流放。
这几个案子,以及前面提到丈夫怀疑妻子外遇而杀了她,结果自己也畏罪自杀的例子,都证实了在魏晋南北朝,不论什么理由,都不可以擅自杀妻。为什么说不能“擅自杀妻”呢?因为如果妻子悍妒,说不定可以报官处置。在南齐的时候,就有一个退休返乡的官员发现他哥哥的妾非常好妒,便向地方官报告,要求处置,结果这名妒妾遭到官府处决。
史书中没有说明这个倒霉的女人到底做了什么十恶不赦的事。以魏晋南北朝流行的妒妇故事来看,她可能曾经打压丈夫的其他女人,甚至下过毒手。不过,前一章说过,妒妇故事大多是用来教训女人或娱乐男人的,因此也可能夸大其词。又或许,这个妒忌的女人只是妾而不是妻的身份,才导致了她悲惨的下场。下文讨论女性暴力时,便会谈到主妇和婢妾在家中权力的悬殊。不论如何,至少可以断定,南朝的官府会介入处理妒妇的问题,而在法律规定下不能擅自处死妻妾的男主人,还有报官一途,由官府代为出手处理。
有趣的是,三世纪中叶蜀汉的时候,却有一名妇女因丈夫施暴而上告。一个名叫刘琰的高官,因为怀疑妻子和蜀汉后主阿斗有染,和妻子愤怒争吵,并且叫仆人拿鞋子打了妻子的脸。他妻子气不过,一状告到朝廷。皇帝竟然下诏,将刘琰处以死刑,理由是:“仆人不是用来殴打妻子的,妻子的脸也不是拿来放鞋子的!”一方面似乎坐实了后主与官夫人通奸一事,另一方面也暗示皇权介入法律、影响判决的结果。
尽管上面的故事,都显示丈夫不能随意殴伤杀妻,但在魏晋南北朝,仍然有暴力丈夫逍遥法外的例子。假使丈夫的殴打和妻子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立,就无法将暴力丈夫逮捕归案。曹魏时代的一名官员桓范,由于不满自己的职位调迁,经常在家里大发牢骚。有一次他的妻子仲长氏忍不住分析他的性格,说他“既不愿做人家的下属,又担不起当人家的长官”。桓范一听仲长氏说中自己个性的要害,恼羞成怒,便拿起环首刀,用刀环猛戳她的肚子。仲长氏当时正好怀孕,受伤流产,不久就死了。桓范随后宣称自己也生病了,便没有到新职上任,而他殴妻致死,却也未遭到任何起诉和惩罚。在这个案例中,缺了两项能够将桓范绳之以法的要素。首先,必须确立桓范的殴打和仲长氏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必须有一个合适的人提出控诉。
女性暴力
然而,当母亲是施暴者的时候,情况却比较复杂,可能因受暴者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以及南北政权对家庭伦理的解释不一,而出现不同的处置和判决。先谈谈受暴者的身份地位问题。根据正史和笔记小说的记载,女性施暴的原因多半出自妒忌,而施暴的对象多半是她们的情敌,而不是丈夫;有些妇女虐待,甚至杀死她们丈夫的姬妾或婢女。前面提到,怀了刘辉骨肉的婢女被兰陵长公主开膛破肚,就是一个例子。尽管从汉代以来,法律就规定不得擅杀奴婢,然而,由于奴婢不可控告主人的传统,这类案件通常难以成立,因此大部分的杀伤奴婢事件恐怕都隐而未发。
据说西晋名臣贾充的妻子郭槐非常好妒,有一次贾充从外面回来,刚好遇到奶妈怀里抱着一岁的儿子,就过去逗儿子玩。郭槐远远地看见,以为贾充是在挑逗奶妈,便将奴婢出身的奶妈处死。贾充和郭槐所生的儿子,因为思念奶妈,不肯吃别人的奶,不久也就哀伤饥饿而夭折。虽然,郭槐丧子,痛苦异常,却也没有听说她因擅自处死奶妈而遭到法律的惩罚。甚至有故事说,后来郭槐又生了一个儿子,也是在怀疑贾充和奶妈有染的情况下,杀了奶妈,造成第二个儿子的夭亡。这导致他们夫妇二人,终其一生,没有男性子嗣。
北魏的时候,一个名叫长孙稚的官员和一名有夫之妇罗氏通奸,在设计杀害了罗氏的丈夫之后,和罗氏结婚。据说由于罗氏年龄比长孙稚大了十岁左右,因此格外嫉妒,不但极力阻止长孙稚纳妾,甚至处死他的奴婢达四人之多。尽管如此,史书说长孙稚仍然非常敬爱罗氏,显然罗氏杀婢不但未受法律制裁,也未影响他们的夫妻感情。而在北齐,一个名叫胡长粲的官员,性好渔色,有一次他的妻子王氏忍无可忍,杀了一个与他有染的婢女。胡长粲愤怒之余,三年不和王氏讲话。即使如此,史书中也没有司法介入的记载。
然而,以上所谈的,都是妻子处死婢妾的例子。倘若女性施暴的对象是自己的丈夫,结果就不可同日而语了。刘宋明帝为了嘲讽女性,曾经命令虞通之写《妒妇记》一书。此外,他为了警告即将成婚的公主,也曾要求虞通之借一位贵族的名义,写了一篇《让婚表》,宣称世家大族倘若娶了好妒的公主,将行动受限,不得纳妾,身心重创,后患无穷。然而,宋明帝对妒妇的打击,并不限于文字游戏。有一名地方官的妻子,就是因为妒忌,而被他判处死刑。刘宋的继任王朝南齐,也一样压制妒妇。南齐明帝时,一名朝廷官员的妻子因为妒忌,用棋盘打伤了丈夫的脸,便遭到皇帝赐以毒药处死。齐明帝更因为另一名官员的妻子善妒,反而故意赐给这名官员几个妾,并且命令他的妻子兜售扫帚、皂荚,作为羞辱性的惩罚。
作者:李贞德
编辑:蒋楚婷
责任编辑:朱自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