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8天的中秋国庆长假即将拉开帷幕,走亲访友、聚会聚餐活动增多,交通安全要关注。以下为近期本市发生的几起涉酒事故,希望广大驾驶人能够引以为戒,清醒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莫把生命当儿戏。
9月11日5时50分许,普陀区新村路真华路上演“惊险”一幕,一辆机动车行驶至此时突然撞上绿化带,随即整个车身来了个仰翻,“四脚朝天”横在路边,所幸驾驶人并未受伤。民警到场后对驾驶人董某进行了酒精测试,结果严重超标,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当场扣留其驾驶证,带至医院抽血,途中民警还用自己以前处理过的一起非机动车饮酒后引发的惨烈案例教育驾驶人,千万不要突破“酒后不开车”的底线,以免害人害已。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mg/100ml。目前,董某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包括视觉、触觉、判断和操作能力、疲劳程度等等,让驾驶行为变得危险,可能导致驾驶人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还无法准确判断距离和速度等,极易发生交通事故。7月5日,金山区华严塔路亭枫公路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驾驶人的反应能力就明显被酒精所影响。当晚22时30分许,严某醉酒驾驶小客车行至此路段,先是碰撞了停放在道路东侧的电动自行车,随后驾驶人在采取紧急措施中,车辆方向偏移,径直撞向了停放道路西侧的一辆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事故造成严某左小臂受伤,2辆机动车和1辆非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
因此,为降低“酒驾”的安全风险,公安交警部门一直以来以“零容忍”的态度开展严查严处,对于企图蒙混过关、逃避处罚的酒驾人员绝不姑息。
9月19日15时许,青浦区外青松公路农园一路路口,一小客车左转时,与一辆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小客车驾驶人竟自行离开了现场。下午17时许,民警找到了该小客车驾驶员王某,经检测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2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据王某交代,他当天中午和朋友吃饭时喝了白酒,下午驾车去购物,返回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因自己喝了酒,担心被处罚,便弃车离开现场。经查,王某在2013年11月就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警方处罚,此次酒后驾车属于“二次饮酒”驾车。目前该事故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王某将面临法律严惩。
9月15日8时许,金山区亭枫公路罗星南路路口,执勤民警发现一辆白色小客车转弯未让直行,差点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立即将车辆拦下。在对驾驶人沈某进行教育处罚时,民警发现其神情不自然,交流中只是不停点头,嘴里鼓鼓囊囊地含着东西无法正常说话,而且似乎车里还有些酒味。民警让其下车将口中的东西吐掉后,沈某这才开口:“嘴里含的是漱口水,早上没刷牙。”但是漱口水也难掩其身上的酒味。“喝酒了吗?”“没有,没有。”在民警的一再追问下,沈某终于承认前一晚确实喝了酒。待漱口水酒精挥发后,民警对沈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0mg/100ml,达到酒后驾车标准。沈某表示,自己前一天晚饭时喝了黄酒和啤酒,第二天早上认为酒精应该挥发得差不多了,于是开车赶着去上班,没想到被交警“逮个正着”。沈某被依法处以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罚款1500元的处罚。
节日期间,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将重点围绕餐饮娱乐场所、城乡结合部周边道路以及交通事故高发、易发点位,设置整治卡点,严查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再次提醒广大驾驶人:亲朋好友相聚,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酒驾,同桌人也要起到提醒和监督的责任。同时,正确认识“隔夜酒”和“最后一公里酒驾”的危害,对自己也对他人负责,守法出行,平安团圆!
作者:张晓鸣
编辑:占悦
责任编辑: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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