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好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近年来,市交通委扎实推进交通运输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建设,深化执法为民实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交通委于今年8月出台《上海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进一步体现《行政处罚法》设定的“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断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行业营商环境。
《清单》规定了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38项,包括公路路政处罚事项7项,公交、出租、道路运输处罚事项20项,水路运输、航道、港口处罚事项6项,地方海事处罚事项4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罚事项1项,基本涵盖了交通运输各个行业和领域。
在全覆盖的同时,《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对象上,规定了涉及网约车驾驶员、巡游车驾驶员、船员等行业从业人员的7项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规定了涉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9项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这些事项的规定,在法治框架内给予广大中小微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更多容错纠错空间,有利于引导其合法规范经营和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在行为领域上,规定了涉及备案、报送信息之类的程序性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8项,比如“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事项。这些事项的规定,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宽容的制度环境,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三是在行为性质上,规定的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往往都是从业人员容易发生疏忽的情况,比如“公共停车场(库)的工作人员未规范着装、佩戴服务牌证”、“出租汽车车辆车身、车厢和行李厢不整洁”等事项。对这些初次发生的“无心之失”行为的宽容,体现了交通执法的“温度”,往往更能引导从业人员自觉守法、主动配合改正,有利于形成执法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
作者:张晓鸣
编辑:王宛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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