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傅东育任总导演,陈晓、王一博、王劲松、刘奕君主演的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的现实题材剧《冰雨火》正在优酷热播。该剧是一部以现实笔调刻画新时代禁毒英雄的刑侦剧,讲述了孤胆英雄吴振峰和禁毒警察陈宇兄弟二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携手打入贩毒集团内部,最终将毒贩一网打尽的故事。除了跌宕起伏的故事情节,该剧衍生的法律讨论同样值得关注。
“海外奶粉代购群”中的毒品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剧中,以黄大仙为首的毒品销售团伙,主要通过在名为“海外奶粉代购群”的QQ群进行毒品买卖交易。买家通过QQ群给出自己的需求,“罐装奶粉”和“袋装奶粉”分别代表毒品的“零买”和“批量购买”,表明数量后支付相应价款。卖家对于买家的回复,统一是一些所谓的快递单号,这串数字并非任何一家物流公司的快递单号,而是暗含着毒品交易的时间与地点。那么双方当事人之间到底能否成立有效的毒品买卖合同?如果被警方抓获,买家矢口否认毒品购买,反而向卖方黄大仙主张交付对应的奶粉,黄大仙又是否有义务交付呢?本案中,买方本意是欲购买毒品,但却故意在群里作出了购买奶粉的意思表示,这与其本意不符,此时作为相对人的卖方也明知买方想要购买奶粉并非其本意,却也作出了同意向买方销售奶粉的表示,并提供了所谓的“快递单号”。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1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双方之间并没有成立奶粉买卖合同,无论何时,黄大仙都没有交付海外奶粉的义务。显然,奶粉买卖的表面行为下隐藏的是毒品买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2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毒品买卖合同由于标的明显违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该合同不能发生效力,因此买方也没有权利要求黄大仙交付对应数量的毒品。
剧中的毒品犯罪团伙,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哪些罪名?
在云河县,巴鹏表面上是一家名为云惠药店的老板,实际上却利用药店的便利条件贩卖毒品。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无疑,巴鹏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除此之外,由于巴鹏曾因吸毒、贩毒入狱三年,去年一月刚刚释放,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因此,应当从重处罚巴鹏。
在被警察抓获后,巴鹏辩称药店里的“胶囊”是从外县买的假药,由于真药进价几千元,每盒只能赚几毛钱,这个假药一板就一块多,就买了三板想自己先试试药效。假如事实确如巴鹏所言,那巴鹏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吗?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1款,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因此,本罪是危险犯,不是实害犯,不以对法益造成现实的侵害才构成犯罪,而是对法益造成危险就构成犯罪。只要证明巴鹏存在实施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认为其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而定罪处罚,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
事实上,巴鹏药店销售的毒品名为“大黄胶囊”,是由前文所提到的黄大仙伙同光明制药厂副厂长李正强,以及云河当地制毒团伙手下的制毒师胡庆山共同研制。原来,黄大仙在任职光明制药厂库管员期间多次盗窃制毒原料,李正强利用副厂长身份对其进行掩护,随后胡庆山负责制毒,黄大仙负责销售。黄大仙、李正强、胡庆山三人共同预谋贩卖毒品,并为贩卖积极实施非法制造毒品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此外,黄大仙和李正强二人系光明制药厂员工,二人在任职期间多次利用库管员和副厂长的职务之便,将光明制药厂的管控原料非法占为己有,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应当与前述制造、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戏剧来源生活,如此才能让观众在追剧过程中产生亲切感、引发共鸣。《冰雨火》为观众展现了边境地区错综复杂、生死存亡的禁毒实况,深度挖掘了行走在刀尖上的“禁毒卫士”背后的血与泪,通过向公众普及禁毒常识、法律知识,使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观念深入人心,彰显了其作为影视作品的价值担当。
作者: 陈翔宇 李贻奇(华东政法大学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
编辑:郭超豪
责任编辑:范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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