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依托江西省生态优势和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良好工作基础,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绿色生态是江西最大财富、最大优势、最大品牌,一定要保护好,做好治山理水、显山露水的文章,走出一条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水平提高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路子,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李克强总理指出,江西要努力在加快改革开放中推动形成发展新格局,在经济升级中走出发展新路子,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绿色发展,继续加强生态建设,促进产业提质增效。江西是我国著名的革命老区,是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压力。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江西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有利于发挥江西生态优势,使绿水青山产生巨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探索中部地区绿色崛起新路径;有利于保护鄱阳湖流域作为独立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构建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探索大湖流域保护与开发新模式;有利于把生态价值实现与脱贫攻坚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生态保护与生态扶贫双赢,推动生态文明共建共享,探索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以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为导向,以机制创新、制度供给、模式探索为重点,积极探索大湖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新模式,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开辟绿色富省、绿色惠民新路径,构建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格局,努力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二)战略定位
1.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样板区。把鄱阳湖流域作为一个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统筹山江湖开发、保护与治理,建立覆盖全流域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深入推进全流域综合治理改革试验,全面推行河长制,探索大湖流域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新模式,为全国流域保护与科学开发发挥示范作用。
2.中部地区绿色崛起先行区。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长江经济带建设、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实施,加快绿色转型,将“生态+”理念融入产业发展全过程、全领域,建立健全引导和约束机制,构建绿色产业体系,促进生产、消费、流通各环节绿色化,率先在中部地区走出一条绿色崛起的新路子。
3.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创新区。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创新监测预警、督察执法、司法保障等体制机制,健全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评价考核机制,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协同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
4.生态扶贫共享发展示范区。推动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与打赢脱贫攻坚战、促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等深度融合,探索生态扶贫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绿色价值共享机制,引导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生态文明成果。
(三)主要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和制度探索,到2018年,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河湖保护与生态修复、绿色产业发展、生态扶贫、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等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到2020年,建成具有江西特色、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更加完善,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更加健全;基本建立有利于绿色产业发展的制度,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绿色产业发展导向牢固树立,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初步走出一条绿色崛起新路子;基本建立质量优先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城乡一体、气水土协同的监管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建立绿色价值全民共享制度,生态扶贫取得决定性成果,生态产品价值得到更多实现;基本建立体现绿色政绩观的评价考核制度,激励约束并重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得到普遍施行,为全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造一批典型经验和成熟模式,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通过试验区建设,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3%,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提高到85.3%,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1%以上,鄱阳湖流域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全面消除Ⅴ类及劣Ⅴ类水体,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显著下降,县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2.8%以上,细颗粒物年均浓度降至39微克/立方米以下,湿地面积不低于91万公顷,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86.5%,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温室气体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下降,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位居全国前列,使江西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人民群众的生态获得感和幸福感明显增强,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基本建成。
三、重点任务
(一)构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与综合治理制度体系。尊重并顺应鄱阳湖流域自然规律,深入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突出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探索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流域综合管理、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制度。
1.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推动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加快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2017年在探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技术规程、标准和工作方法方面开展试点;2018年制定出台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重点界定水流、森林、荒地、滩涂等产权主体,探索国家所有权和代表行使国家所有权登记的途径和方式。制定产权主体权利清单,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权利,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交易。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2017年出台江西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实施方案,整合组建江西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探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2.加快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进一步细化落实主体功能区空间布局,2017年实现县级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界限划定全覆盖。在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功能区全面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制定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财政、产业、投资、建设用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政策体系。2017年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正式评价和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方向。
加快推进全省多规合一。建立统一规范的省级空间规划编制机制,2017年出台江西省空间规划,深入推进市县多规合一工作,探索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省域空间规划与市县空间规划编制模式,健全空间规划编制方法,2020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省域空间规划体系。
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7年出台江西省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强化执法监督,建立考核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开展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土地复垦利用。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制度。探索开展耕地休养生息。率先建立耕地保护信用奖惩机制。
探索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开展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试点,将管制范围扩大到山水林田湖草等全省范围所有自然生态空间,2018年建立一个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权责清晰的管理制度,对山水林田湖草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2019年出台江西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细则。
3.积极探索流域综合管理制度。建立流域综合修复制度。深入总结推广“山江湖”系统治理经验,2018年出台关于加强鄱阳湖流域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政策文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与评价标准,强化对生态系统脆弱、环境容量较小流域的保护与修复。2017年起,在全省开展生态清洁型流域综合治理。推动水土保持监测评价,探索村民自建、以奖代补、民间资本参与等水土流失治理投入和管理机制。在赣州市深入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推动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
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2018年修订完善江西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科学制定补偿标准、方法和途径,完善补偿资金筹措与增长机制,逐步构建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流域上下游地区的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教育帮扶、园区共建等多种生态补偿模式。实施江西广东东江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建立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跨区域流域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制定江西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水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创新流域综合管理模式。全面推行河长制,进一步细化责任、强化考核,落实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职责,完善执法监督制度,落实河湖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在赣江流域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构建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机制,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整合相关职责,设置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探索建立鄱阳湖流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省级层面流域管理职能,研究组建鄱阳湖流域管理机构,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对流域开发与保护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监测、统一监管。
4.健全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制度。加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制度,强化监督执法,严防人为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加大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的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评价。健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
健全森林保护与管理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将所有天然林纳入保护范围,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五河(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及东江源头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自主探索开展禁伐补贴和非国有森林赎买(置换)、协议封育试点。探索近自然森林经营制度。完善天然林管护体系,建立生态护林员制度。自主探索生态公益林以效益论补偿新机制,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探索建立古树名木保护补偿制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恢复与补偿制度。实行湿地资源总量管理,将所有自然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建立鄱阳湖湿地监测评价预警机制。探索制定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办法。
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监管,优化自然保护区空间布局,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加强长江江豚、候鸟及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建立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恢复机制。健全国门生物安全防范机制,防范物种资源丧失和外来物种入侵。
(二)构建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围绕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水、土壤污染及生态破坏等突出环境问题,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监测预警、督察执法、司法保障等体制机制,构建城乡一体、气水土统筹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1.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预警机制。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构建统一规范、布局合理、覆盖全面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2017年启动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强化省级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下移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监管重心。建设全省“生态云”大数据平台,基于地理空间信息整合生态与环境数据资源,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应用,推动建立生态环境质量趋势分析和预警机制,健全以流域为单位的环境监测统计和评估体系。
2.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环保部门机构和职能调整,强化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管。建立鄱阳湖水质月监测评估、季预警通报、年度责任考核机制,确保鄱阳湖流域排污总量不增加、水质不下降,鄱阳湖入长江断面水质逐年改善。启动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行对污染源的一证式管理,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制,2017年推进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发放工作。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分类清单、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土壤污染治理及风险管控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建立覆盖全省的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强化针对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管和问责机制。建立覆盖城乡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机制。
3.创新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体制。建立健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2018年完成所有设区市环境保护督察,强化对地方的督政问责。建立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制,健全跨区域环境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在赣江新区开展城乡环境保护统一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在共青城市建立健全公安、环保行政执法的联动机制和区域协作机制。
4.完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司法保障机制。推进检察机关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诉前禁令、先予执行、行为保全、修复性裁判等诉讼措施的综合运用,逐步建立符合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自然资源非法开发利用、环境公益诉讼等案件特点的诉讼程序规则。推动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健全法院、检察院环境资源司法职能配置,完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二合一”、“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努力满足环境诉讼需要。建立环境资源领域专家库,保障专家通过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专家证人等方式参与环境资源司法活动。强化环境资源案件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完善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机制,推动构建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5.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健全绿色生态农业技术和循环农业模式推广机制,完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机制。制定规模化养殖粪便有机肥转化补贴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建立财政和村集体补贴、住户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的投入运营机制,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鼓励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建立以县为主、乡镇为辅、省市奖补的经费保障机制。探索向社会购买农村环境治理服务,2017年在德兴市、靖安县、宁都县开展农村环境整治政府购买服务试点,2020年在全省施行。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三)构建促进绿色产业发展的制度体系。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着力完善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产业政策和制度体系,构建具有江西特色的绿色产业体系,培育发展新动能。
1.创新有利于绿色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探索绿色生态农业推进机制。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现代农业,统筹支农资金,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实施绿色生态农业相关行动,推进农产品绿色化、品牌化生产,加快农产品标准化及可追溯体系建设,打造绿色有机农产品示范基地、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全面实行养殖证制度,规范发展渔业养殖。
探索新兴产业发展推进机制。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实施好江西创新驱动相关工程和重点创新产业升级工程,打造一批航空、中医药、新型光电、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产业创新平台和载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标准体系,加快绿色生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建立标准化与科技创新协同推进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探索服务业发展引导机制。大力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现代服务业,推动服务主体绿色化、服务过程清洁化。推广生态旅游标准体系,建设生态旅游示范区,做大做优做强江西生态旅游产业。推广“生态+大健康”产业模式,在南昌市、宜春市等地开展大健康产业发展试点。以商贸服务、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开展服务业清洁生产试点示范。
2.建立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的体制机制。健全传统产业转型促进机制。加快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在赣江新区等地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试点。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及制造业智能化,建立传统制造业“机器代人”奖励机制。以技术、环保、能耗、质量、安全为依据,健全产业准入标准和政策体系。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承接产业转移环境管控规划,建立工业园区环境容量评估制度。推动世界绿色发展投资贸易博览会等投资合作平台建设,完善绿色贸易、绿色技术、绿色产业引进机制。
3.建立有利于资源高效利用的体制机制。强化节能降耗制度落实机制。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制度约束,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选择部分高耗能行业企业开展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电机能效提升、绿色工厂(园区)等试点示范。制定城市综合体、公共机构办公场所等能源使用定额标准和能效标准,对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能耗限额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绿色建筑。开展绿色生活行动,推行公共交通优先,鼓励自行车绿色出行。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支持有条件的城市推行新能源汽车租赁。
落实资源节约利用制度。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任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总结推广萍乡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经验,到202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完善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制度,建立以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为主要内容的矿产资源约束性指标体系。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在赣州市、德兴市等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2017年出台江西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及相关考核办法。建立气候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制度,出台江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条例。
完善循环经济引导机制。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2018年建立重点领域循环经济标准体系。探索制定汽车、工程机械等再制造标准体系,在南昌开展汽车发动机再制造生产、利用试点。探索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2017年出台江西省生产者责任延伸实施方案。推广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在南昌市、宜春市开展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回收处理体系,推动出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行办法。
(四)构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培育生态环保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建立体现生态环境价值的制度体系,努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新格局。
1.加快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建立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引导机制。2018年出台江西省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节水管理,在南昌市和鹰潭市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设立生态环保领域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推动国有资本加大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方面投入。推动全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转变,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企业化转制。
2.逐步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化机制。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土地、水、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2019年制定江西省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在造纸、印染行业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火电、钢铁、水泥行业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构建科学系统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探索林业碳汇等交易模式。出台江西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进一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提升生态系统的碳汇能力。
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制度。推进高安市、新干县、抚州市东乡区等3个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试点,2017年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在完成山口岩水库水权交易试点基础上,继续开展不同类型的水权交易和流转试点工作。
探索建立用能权交易制度。2017年制定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在部分行业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探索重点行业用能权初始分配与交易制度。
3.健全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推动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机构开放共享。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绿色产业和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推动建立银行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机制,积极推进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将信贷资金投放于环保、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绿色产业。稳妥有序探索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机制,依托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动环境权益统一交易、信息共享,探索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模式。完善与绿色金融相关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绿色金融业务和产品的监管。积极推动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探索创新绿色金融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有效机制。
(五)构建绿色共治共享制度体系。积极探索生态价值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新模式,大力实施生态扶贫,使生态文明建设成为老区脱贫致富共奔小康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完善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
1.创新生态扶贫机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扶贫机制,加大对罗霄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地区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建立补偿资金与扶持贫困人口脱贫挂钩机制。加大地方政府债券对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支持力度。在贫困地区开展水电和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深入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迁出区生态恢复36万亩。组建100个绿色技术推广团队,建设100个绿色技术扶贫示范点。开展绿色培训,建立绿色创业扶贫基金,培养农村地区绿色农业发展带头人。支持上犹县、遂川县、乐安县、莲花县等开展生态扶贫试验区建设。
2.建立绿色共享机制。探索建立适应群众健康需求的生态环境指标统计和发布机制,健全优质生态环境资源的推广和共享机制。推进有条件的城市近郊风景名胜区等逐步免费向公众开放,有序推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适当向公众开放,建设一批开放型绿色生态教育基地。推进绿色空间共享,实施城市拆围透绿行动计划,强化城市规划建设绿地配比要求,实现居民300米见绿、500米见园。提高城市发展宜居性,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开展城市设计、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工作。
3.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全面推进环境质量信息、企业排污信息、监管部门环境管理信息公开,建立环境保护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在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有序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建立环境保护网络举报平台,完善环境违法举报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监督权。规范发展环保社会组织,制定江西省环保社会组织行为规范指导意见,依法保障其行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权利。
4.健全生态文化培育引导机制。深入挖掘江西生态文化底蕴,积极培育生态道德,将生态文化培育作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和文明单位(社区)创建的重要内容,推动生态文明成为全社会共识。把生态文明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在中小学校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立生态环境监督员。编制江西生态文化史,创作一批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优秀文化作品。
(六)构建全过程的生态文明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体系。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各考核评价体系的标准衔接、结果运用、责任落实机制,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树立绿色政绩观。
1.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制度。2017年出台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2018年在全省开展综合评价考核。进一步完善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增加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实行差别化的考核制度,按照《江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对重点开发区域重点考核经济转型升级方面指标,对限制开发区域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取消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地区生产总值考核。
2.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在萍乡市、吉安市、宜春市、抚州市、兴国县等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推进水、土地、林木等主要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相关统计制度,探索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科学反映自然资源规模和质量变化。2017年出台江西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指南,2018年出台江西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萍乡市、吉安市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探索并逐步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4.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实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2017年出台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将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与未完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任务的责任一并列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类型。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分级制度,确定各类生态环境损害的分级调查权限,实现精准追责。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
5.加强生态文明考核与责任追究的统筹协调。建立由各级党委负责的生态文明考核追责统筹机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评价、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考核评价体系的协调,统筹开展评价考核标准衔接、结果运用、责任追究工作,出台江西省统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评追责工作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