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预案》对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进行了部署。
与2005年实施的《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比,新《预案》针对近年我国应急管理法规不断完善和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形势,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是扩大并重新界定了预案的适用范围。将适用对象扩大至“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交通和市域快速轨道等。
二是健全了组织指挥体系。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的应急原则,明确了国家、地方的组织指挥机构及其相应职责,并要求地方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专家组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是完善了监测预警机制。要求加大对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细化了预警信息发布和预警行动措施,从预警信息发布、预警行动和预警解除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并对日常监测、风险分析和信息报告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是界定了事件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机制。将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并明确了划分标准。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I级、II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五是提高了处置评估要求。要求运营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由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六是完善了应急保障措施。明确了通信、队伍、装备物资、技术、交通运输和资金六方面的保障措施,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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