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家住崇明庙镇的顾老伯委托女儿将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到派出所,锦旗上书“做群众贴心人,为人民办实事”,以此感谢民警不辞辛苦为顾老伯主持公道,将交通事故肇事者绳之以法。
时间回到2022年6月15日下午,崇明公安分局庙镇派出所接到热心路人报警称,辖区庙南村一乡间道路上两辆电瓶车发生碰撞,一方受伤,另一方不知踪影。民警到场时,只见伤者顾老伯和他的电瓶车倒在现场,老人头部受伤,多处骨折,经120紧急送医救治,脱离危险。
民警扩大走访调查范围,于当晚发现骑行电瓶车男子韩某有重大肇事嫌疑。找到韩某后,民警在其家中找出他骑行的那辆电瓶车,并发现该车身上有新刮擦痕迹。当民警询问是否与顾老伯发生两车事故时,韩某矢口否认,拒不承认发生交通事故,也不回答当天骑行轨迹和电瓶车上的擦痕由来。
为揭示真相,2022年6月和8月,庙镇派出所相继委托两家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对顾老伯和韩某二人的电瓶车进行痕迹鉴定。结果出来,两次鉴定结论均确定双方的电瓶车相互发生过撞击。
在鉴定结论面前,韩某终于承认,肇事当天他骑行电瓶车想超越前面车辆,左转弯时撞倒了骑车的老人,停下来后看到老人头部有流血,非常害怕,再看周围没有目击者,糊涂之下逃离了现场,民警找到他时,他一直没敢承认。
2023年3月底,顾老伯伤势鉴定结果出来,为左额叶脑挫裂伤、已构成轻伤一级;颅骨骨折、眼眶骨折、颈4椎体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二级。目前,韩某因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被崇明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作者:周辰
通讯员:陈卫国
编辑:刘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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