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3
鉴定能否“蒙混过关”?
“可能性很低,通过会谈摸底,接近案发状态”
精神类疾病往往具有潜伏性和突发性的特征。鉴定人员如何确认嫌犯作案时精神状态?
南京脑科医院心理卫生专家陈建国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实际精神鉴定中,他们往往采取由点到面,由表及里的鉴定方法。“以对王季进的鉴定为例,我们先是通过与其会谈,在言语中把握他的认知模式、思维活动和行事特点,初步把握他的精神状态。”陈建国说,随后,鉴定人员还走访王季进的亲友和同学,在更大的维度上了解他的精神情况,并辅以相应的技术手段和病理研究,最终得出鉴定结果。“在调查中,鉴定人员发现王季进案发前曾经有过报警自称被追杀等反常行为,我们倾向于认为,此时他的精神已经不再是正常状态。”陈建国说,他们就是通过这些手段,去无限逼近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去尽可能还原嫌疑人精神活动。
在陈建国看来,精神障碍的诱因有多方面,童年阴影、成年后遭受的重大打击以及持续的精神压力,都可能导致精神障碍。在川师大杀人案中,嫌疑人便长期患有抑郁症(属于精神障碍),在受到外界诱因时,就可能爆发。
“作为鉴定机构,我们扮演了一个中立的角色,不评价,更不判断。”陈建国说。
“精神障碍”鉴定能否蒙混过关?陈建国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司法鉴定中,精神类疾病的认定包含了一整套的检查程序和诊断标准,涉及一个人的认知、行为和过往经历,从理论上来说,要想“蒙混过关”相当不容易。“不能绝对地说不可能,但可能性非常低。”陈建国说。
“有没有精神病是由专业的鉴定人员说了算。”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补充说,就算被告人曾经患有精神病,拿出了诊断书,也很有可能实施行为时并非发作期,该判还要判。
焦点4
“精神障碍”是“免死金牌”?
前法官称免死可能大;无刑责也要强制医疗
北京朝阳法院刑二庭宋磊法官表示,根据刑法规定,存在精神障碍的病人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其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种是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的人。但如果其在犯罪时精神正常,那刑法中也同样视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种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人行为时尚未完全丧失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目前司法机关对于量刑的态度是,尽量慎杀、少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法官俞曦说,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是法官量刑的重要依据,当事法官也比较倾向于采用这样的报告。而在“慎杀”的大环境下,法官往往会“刀下留人”。“也就是说,面对这样一份精神鉴定报告,嫌疑人很大程度上可以免死。”
对于“精神病是免死金牌”的说法,宋磊法官表示,被告人有没有精神疾病需要独立于司法机关的、专业的精神鉴定机构出具专业的鉴定结果,经控辩双方对鉴定结论进行举证质证,最后由司法机关作出判定。“法院在裁判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时会考虑其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对辨认控制能力的影响等因素来综合进行认定。”
“此外,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也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甚至进行强制医疗。”
易胜华介绍,此前,轰动一时的“朝阳大悦城精神病男子持刀砍人案”的被告人就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警方的侦查阶段,便直接对其作出了强制医疗的处理,“从刑事责任角度讲,精神病人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要关到精神病院去。”
回顾宝马肇事案
●2015年6月20日
南京市一辆飞驰的宝马轿车与多车相撞。现已查明疑犯王季进驾车超速行驶,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发后弃车逃逸。
●2015年6月28日
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向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该院经审查并于7月4日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7月初
根据王季进肇事前后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子委托辩护律师的申请,南京警方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8月31日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