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黑风高,天降雨水,路面湿滑,人车稀少。
凌晨3点09分许,司机凌某在驾车撞击一辆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司机张某伤势不重,坐在地上未撤离现场。
不料,就在双方准备处理事故时,另一辆车疾驶而过,将张某撞飞,张某最终伤势过重身亡。
26岁安徽籍轿车司机凌某驾车沿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某一路口时,车辆向南左转弯,不料,与40多岁安徽籍女子张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撞击。
眼见发生了生平第一次事故,凌某有些慌乱,开启了警示灯约10秒后熄火下车,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凌某看见张女士坐在地上,上前询问张某,问张某是否身体有什么不适,并劝说过张某是否可以离开现场,但是张某并没有想离开原地的想法,张某拨打了朋友的电话,让自己的儿子前来处理。
肇事司机凌某说:当时他曾经开过双跳灯,但慌乱中,凌某有些手足无措,他把车钥匙给拔了下来,也可能同时关掉了双跳灯。
谁也没有想到的是,就在那么几分钟时间里,意外发生了!
凌晨3:17分许,司机刘某驾车经过事故点,速度较快、尽管在距离事故地点南约20米处减速,但由于没有看到倒地的张某直接将张某撞飞。
而在这第二次撞击发生之间,总共有6辆机动车南向北绕行经过事发路段。张某送医抢救,不幸的是,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司法机关认为,在事故中,尽管直接导致张某死亡的是刘某的车辆,但由于凌某在发生第一次撞击后、未对现场实施有效防护措施,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交管部门。
另外,按照规定在夜间的话,应该是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同时,凌某没有及时地抢救伤员,没有把伤员移到安全的位置。最后认定为是主要责任。 而第二辆直接撞击张某的车辆灯具有问题,承担事故次责。他驾驶了近光灯失效的车辆上路行驶。同时在驾驶的过程中没有按照操作安全规范来行驶。对事故的发生相对来说也有作用,但是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相对来说较小,所以承担次要责任。
死者张某,未按规定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同样承担事故次责。
提醒司机朋友,车辆首先应确保零部件能正常使用,不能让有问题的车辆上路。在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设置警示标牌、抢救伤员,同时尽快将伤员移动到安全位置。
【以案说理 警示他人】
如果发生事故,首先应该按照法律的规范应该是开启警示灯,以及在来车方向50米到100米处设置警示安全标志。同时,夜间的话应该是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另外,对于驾驶员来说你还要及时地抢救伤员,也就是说把伤员要移到安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