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通讯员 王治国 记者 顾一琼
市面上4000元以上的裸钻,1号店的入驻商铺只卖1000元?商铺马虎大意标错了价格,尽管紧急修改,但13分钟内仍出现了67笔订单。事后,商家不肯发货,面对投诉,1号店根据规则,以每单补偿200元的方式,劝说这些消费者取消订单,入驻店铺不同意补偿方案,1号店随后冻结了商铺。商铺不服,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索赔并要求解除合同。近日,自贸区法庭对该案作出判决:1号店有权就商家不发货等行为进行处理,无需赔偿,但允许双方解除合同,并返还保证金等费用。
深圳某珠宝有限公司在1号店开了家商铺。今年3月,公司发布销售一批30分至39分裸钻的信息。由于工作人员马虎大意,将商品上架价格仅标注为1000元,比市场价整整少了3000元。发现错误后,工作人员紧急将价格修改为“订金”,但系统显示,13分钟内,仍出现了67笔订单并已付款。之后该珠宝公司未发货。众多顾客向1号店投诉,还有的向市消保委投诉。1号店根据规则对顾客进行补偿,并于不久后冻结了该珠宝公司在1号店的店铺。
珠宝公司认为,1号店此举导致公司无法对之前销售的商品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导致消费者对公司产生质疑,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商誉,造成经济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号店赔偿冻结店铺期间造成的营业利润损失24.9万元,网店设计维护人工费20万元,冻结店铺造成商誉损失52万元,退还今年3月下旬的营业额款6615.29元,退还保证金2万元,平台管理费7800元,退还广告费余额176.94元,并解除双方的合同。
1号店辩称,平台要求商铺一般在48小时内发货。珠宝公司发现错误后未履行按期发货义务,也没有与顾客协商解决,按照1号店延迟发货的规则,需按货款的30%,最低20元、最高200元的标准对买家予以赔偿。此外,整个事件中,珠宝公司不配合1号店对顾客投诉进行处理、并对顾客进行语言威胁,使1号店商誉受到影响。根据《1号店网站规则》,平台进行了冻结店铺的处罚,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主审法官孙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即涉案的67笔订单的顾客是善意还是恶意,是否应该得到200元的补偿;被告对原告的处理是否合法或符合合同约定。
本案中,从现有证据来看,原告认为67笔订单是恶意订单,只是其自身推测,拿不出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虽然按照《1号店服务协议》,商家因错误定价可以通知买家取消订单,但并不意味着商家取消订单、不发货可以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被告无权处罚原告。但根据《1号店网站规则》载明,“1号店网站有权对用户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1号店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作协议》载明,“商家违反协议,1号店有权对商家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关闭店铺、冻结账号、冻结资金、终止合作等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1号店返还珠宝公司保证金7350元、平台使用费5958.33元、货款6615.29元和广告费176.94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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