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切实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化构建,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实现制度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主要形式
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重要论断,这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具有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表现形式的“选举民主”,另一种则是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根据十八大精神,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进行了部署。
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协商民主的阐述和部署,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特色民主建设选择上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对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协商民主既应是一种政治理想价值,也应是一套现实制度规则。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形成了一种多元化社会政治经济格局,利益格局的多样化等等对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出了挑战。一方面,协商民主在理论上有助于拓展利益表达渠道,承认并消除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差异和分歧,推动公民个体、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对话和交往,扩大并促进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政治现实中的协商民主缺乏制度化的机制和程序,将削弱协商主体间平等对话、讨论、辩论和协商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切实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化构建,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实现制度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协商民主涉及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各个主体和渠道,涵盖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和基层民主协商各个方面和层面,需要处理好政党、政府、公民、社会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因此,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保证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协商民主的全面协调深入发展。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宏观上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大命题和重大任务,并对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进行了部署,但在具体化的规则和操作层面,我们还有必要制订一个更为具体、全面和更具操作性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纲要》,让协商民主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制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纲要》应该有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社会组织和相关学者的共同参与。该《纲要》应充分总结我国以往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经验,同时也要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的某些做法。尽管我们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时间不长,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思想和实践已经由来已久,群众路线更是我们的政治优势和重要法宝。无论在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方面,还是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方面,我们都有丰富思想资源和实践经验,应当把这些思想资源充分挖掘出来,把实践经验系统总结出来,为今后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推进群众路线的制度化提供指导。同时,西方一些国家为弥补选举民主的不足,也提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一些探索。对此,我们也应当加以研究和借鉴。
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优势
该《纲要》首先应明确“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各自不同的适用范围和运作方式,以及如何发挥它们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综合运用。其次应明确协商民主的责任主体和协商民主的渠道、形式。比如,在立法协商方面,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的协商渠道,推动立法协商深入开展;在行政协商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行政协商的形式,推进行政协商深入开展;在党派协商方面,中共各级党委要切实负起责任,特别要充分发挥中共领导的统一战线的重要作用,推动党派协商深入开展;在基层民主协商方面,各个基层党组织是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推动基层民主协商深入开展。应明确这些协商的责任主体、在什么条件下需要启动这些协商、协商的具体操作规程、应达到的预期效果等,如何协商在决策之前,如何协商在决策实施的过程之中等等。如何在党的领导下,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如何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等等,都需要相关的程序设计和制度建设。
该《纲要》应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政协作为我国统一战线组织和专事政治协商的机关,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在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方面具有比较成熟的机制、丰富的经验。要明确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如何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建立相关的制度和可操作的程序。在我国把协商民主上升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条件下,人民政协应乘势而上,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自身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新成就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出示范,为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优势作出更大贡献。同时,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人民政协也要完善自身的制度体系建设。
总之,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也是抵制西方民主制度模式的重要法宝。因此,在制订和实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纲要》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加大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宣传力度,让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思想深入人心,让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其他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非政府组织都知道如何去实践和实现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
文/冯俊(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常务副院长)